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351號
原   告 甲○
            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錢曉云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1,4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