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20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04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 告 劉銅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八
年八月二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 劉銅玲 」之記載應更正為「劉銅鈴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