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補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37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小賢楊錫聖 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27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160元。
二、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繕本
  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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