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294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被告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甲○○、丙○○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丙○○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訴訟繫屬中,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97年7月10日由 張兆順 變更為乙○○,有原告銀行董事會函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原告新任法定代理人乙○○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規定,於法自無不合。又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有倫輪胎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有倫公司)於民國96年10月18日,以本金新台幣(下同)500萬元為限額,邀同被告甲○○及訴外人 李正廉 擔任該公司向伊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嗣於96年10月22日至同年11月2日間,有倫公司並陸續向伊借款5筆,金額共500萬元,惟有倫公司自96年11月22日起即未按期清償,依約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欠伊本金4,420,41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又被告甲○○除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外,別無其他財產,詎其為規避追償,竟於96年11月13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贈與及移轉於被告即其妻丙○○,並於96年11月19日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害及伊之債權。為此,爰依民法第244條第
1項規定,撤銷被告甲○○、丙○○間所為上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並依民法第244條第4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丙○○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約定書、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各1紙、借據5紙、土地登記謄本2紙及建物登記謄本1紙為證,並有本院向屏東縣屏東地政事所調取之土地登記申請資料1份及被告甲○○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紙附卷可稽,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實在。
四、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前段定有明文。此項撤銷權之效力,不特及於債權行為,即物權行為亦無例外(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750號判例參照)。如上所述,被告甲○○擔任訴外人有倫公司向原告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被告甲○○對於有倫公司積欠原告之借款本金4,420,412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應連帶負清償之責,且被告甲○○除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外,經查別無其它財產,其於96年11月13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贈與及移轉於被告丙○○,所為無償行為,顯已害及原告之債權,則原告於1年之法定期間內,訴請撤銷被告甲○○、丙○○間所為上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並訴請判命被告丙○○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96年11月19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魏慧夷附表:
┌──┬─────┬─────────┬─────┬──────┐│編號│不動產標示│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1│屏東縣萬丹│60│全部│於96年11月19○○○鄉○○段45│││日以夫妻贈與│││9-20地號土│││為原因辦畢所│││地│││有權移轉登記│├──┼─────┼─────────┼─────┼──────┤│2│屏東縣萬丹│616│1000分之39│同上│││鄉459地號││││││土地││││├──┼─────┼─────────┼─────┼──────┤│3│屏東縣萬丹│總面積:96.51│全部│同上○○○鄉○○段41│1層:32.17│││││4建號建物│2層:32.17│││││(門牌號碼│3層:32.17│││○○○鄉○○路│附屬建物│││││813巷28號│陽台:11.34│││││)│屋頂突出物:14.97││││││雨遮: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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