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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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298號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2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3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書記官黃心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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