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秩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壢秩字第19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被移送人   顏麗珍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8年1月30日龍警分社字第108000241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顏麗珍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
參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顏麗珍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1月24日8時38分、同日11時23分、同
日12時10分、同日12時45分、同日13時許。
(二)地點:桃園市○○區○○里○○000號(老人會館)、桃
園市○○區○○里○○000號(南天宮)、桃園市○○區
○○路○○號(來來超商)、桃園市○○區○○路○○○巷○○
號(中華電信服務中心)、桃園市○○區○○路○○○號(
桃園客運總站)。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前揭時、地多次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
專線,且經員警勸阻不聽,顯有妨害公務之實,為移送機
關之員警循線查獲,應認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
4款。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案件紀錄表。
(三)現場照片。
三、按違反本法之數行為,分別處罰。但於警察機關通知單送達
或逕行通知前,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以一行為論,並得加
重其處罰;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處
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分別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24條第1項、第85條第4款定有明文。經查,被移送人雖辯
稱其因曾經被警察打,所以才會一直打110,因為三組跟五
組的警察曾經打其,所以其才要打110要給那些警察報應等
語,惟不論其撥打110之動機為何,其多次撥打110警察機
關報案專線,均無具體報案需求,且經勸阻不聽之行為,已
構成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之非行。核被移送人所為,
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
專線非行,應依法論處。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
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違秩行為所
生之危害,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4款、第24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書記官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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