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北簡字第1640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奕如
李世賢
被 告 柯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
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壹仟貳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壹萬玖仟肆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肆萬壹仟貳佰陸拾陸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書記官陳黎諭
計算書:
┌──────┬───────┬───────────┐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
│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
├──────┼───────┤減縮後,請求441,266元│
│合計│4,850元│及附帶利息,故訴訟費用│
│││中4,850元由被告負擔,│
│││其餘減縮部分訴訟費用由│
│││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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