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港簡字第19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林余錫
被 告 蔡偉豪 即立豪車業行
蔡李雪
張雅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3月6日下午2時50分,在
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因辯論終結後,原告擴張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故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