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8年度港小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小字第10號
原   告  張啓明
被   告  吳世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院查無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應由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確認被告,並查明被告身分、住居所報本院以補正當事人
資料。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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