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小字第10號
原 告 張啓明
被 告 吳世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院查無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應由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確認被告,並查明被告身分、住居所報本院以補正當事人
資料。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林家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小字第10號
原 告 張啓明
被 告 吳世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院查無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應由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確認被告,並查明被告身分、住居所報本院以補正當事人
資料。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