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91號原告乙○○送達代收人丙○○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查報被告甲○在臺灣地區之最新住所或居所,或具狀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原起訴狀上記載被告甲○之戶籍雖在台北縣瑞芳鎮連福新城31號2樓,然被告甲○實際上並未與原告居住上址,有台北縣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96年10月9日北縣警瑞刑字第0960019156號函可參,且被告甲○現仍未出境,亦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96年9月12日移署 資處娟 第00000000000號函附甲○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一紙在卷可稽,本院無從就現仍在台灣地區之被告甲○送達訴訟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被告甲○在臺灣地區最新之住、居所,或具狀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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