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更(二)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更(二)字第27號上訴人即被告 杜廣敏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4號,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何信慶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