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1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1095號上訴人即被告 蕭世心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1號,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緝字第813號、第81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世心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補正其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前段所明定。而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同法第367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蕭世心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0年4月7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卻未敘述具體理由,並於上訴理由如下欄僅記載容理由後補,有其上訴狀在卷可稽,茲逾期已久,仍未補敘具體理由,爰裁定命補正。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禹任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