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非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票款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非抗字第1號抗告人台灣恩益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複代理人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亞電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抗字第六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㈠本件本票金額高達新台幣(下同)七百五十六萬三千一百四十二元,且涉及繁雜及高深之憲法及法律問題,本質上不適合當作簡易非訟案件,係得上訴、抗告最高法院之案件,而抗告人向高院抗告,非訟中心拒不送高院,反送地院民事庭裁定,顯違管轄權、審級、憲法之規定,且係屬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是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四條,剝奪人民抗告至高院,顯然違憲。㈡未載發票日,本票依然有效否則違憲。且因本票最重要者為金額及到期日,無到期日者既視為見票即付,則無發票日者,亦得視為見票即付之日為發票日。再者,本票之時效期間既自到期日起算,發票日當然毫無重要性,斯乃舉重以明輕之立法意旨。是原裁定所適用之法律及命令,顯然違背比例、平等原則上剝奪債權人之財產權,均違憲。」等語。
二、按對於非訟事件之「抗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地方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原法院之許可者為限,前項許可,以原裁定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分別定有明文。足見對於抗告法院以抗告有理由而廢棄或變更原裁定之裁定,或以無理由而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原法院之許可者為限,且「前項許可以原裁定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應以判決違背法規或現存判例解釋者為限,若在學說上諸說併存尚無法規判解可據者,不得指為用法錯誤(最高法院五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0九一號判例參照);而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係指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者而言。故提起再抗告,除須以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其理由外,尚須以原裁定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必要,並經原法院之許可,始得謂其再抗告之提起為合法。查本件抗告人不服原法院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九十四年度票字第七二七六號裁定,提起抗告,經原法院以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九十五年度抗字第六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不服,提起再抗告,原裁定以:「九十四年度票字第七二七六號民事聲請本票裁定事件,係屬非訟事件,對該裁定提起抗告,地方法院則以合議裁定駁回抗告,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五項之規定,係對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所為之規定,於本件非訟事件自無適用之餘地,故本院並無權限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情形。依再抗告人(本件抗告人)於原法院所提出之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復未有如未載到期日者,得視為見票即付之有效規定,此本票應屬無效票據,本院以此駁回抗告人之抗告,亦無何適用法律顯有錯誤之情形。」等語,而認為再抗告於法未合,不予許可,而駁回其再為抗告,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三、況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係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特性、訴訟政策目的,以及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以法律為正當合理之規定,於憲法保障之人民訴訟權尚無侵害,且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而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性質上本不具訟爭性,法律為求迅速,將此類事件之相關事項特別規定於非訟事件法(見非訟事件法第五章第三節),並就抗告程序,有別於一般事件而委由地方法院合議庭裁定之,是抗告人對於九十四年度票字第七二七六號裁定,提起抗告,而由原法院合議庭裁定駁回,於法並無違誤,更無所謂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情形。抗告意旨略以:「向高院抗告,但非訟中心竟拒不送高院,反送地院民事庭裁定,顯違管轄權、審級、憲法之規定。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云云,顯對法律明文規定應適用之程序有所誤會,自不足採。又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而本票之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之一,分別為票據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明定,此為票據要式性規定,是以本票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應為無效票據,屬法律明文規定,至於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亦為票據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所明定。凡此均屬票據法之基本常識,抗告人不明此規定,任憑主觀隨意比附援引,顯非可採。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抗告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黃騰耀法官藍文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書記官顧倪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