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676號上訴人德林資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漢章 被上訴人 沼田 (台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宮田郎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德林資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德林資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德林資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業於94年8月2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
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陳忠行法官陳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
書記官劉美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