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智簡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智簡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詩怡上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50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詩怡 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本院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物品均沒收;未扣案林詩怡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1行「意圖販賣附表所示仿冒商品」,更正為「基於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同行「於109年9月23日前某時,在其位在」,更正為「先於109年3月初不詳某日,在大陸阿里巴巴網站上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廠商以新臺幣(下同)60元至120元間,進貨如如聲請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後,再於其位在」;第13行「WOW飾品服務批發商VIP」,更正為「WOW飾品服飾批發商」;第16行「嗣經員警上網購買」,補充為「嗣經員警於109年7月25日上網觀覽林詩怡之臉書直播,並以340元(含運費60元)購買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耳環1對」(見偵查卷第19頁網路銀行新臺幣轉帳明細);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行「鑑定報告」,更正為「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意見書1份、禤貫之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5份、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1份、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3份」;第3行「搜索扣押筆錄」,補充為「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仿
冒商標商品罪(本院另按:被告既然係透過社群網站臉書直播之方式來販賣聲請所稱之仿冒商標之商品,則聲請認被告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意圖販賣而陳列罪,顯與事實不符,應予更正)。其意圖販賣而陳列及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於109年3月不詳某日起至同年9月23日為警查獲時止,販賣如聲請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物品犯行,係基於單一之販賣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數舉動,而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決亦同此旨)。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如聲請所指之各商標權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缺乏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觀念,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減損商標所表彰之商譽及品質,造成商標權人之損害,行為並不可取,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侵害之市值、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本院如下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已包含警方佯以買家身分所購得之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耳環1對,見偵查卷第44、45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清點後扣押物品目錄表、第52頁林詩怡涉嫌違法商標法查扣物品數量一覽表),既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均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員警以280元(不含運費60元)向被告購得之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耳環1對,此280元即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附表:
編號扣案仿冒商品扣案數量仿冒商標商標權人商標審定號1GUCCI髮箍19件GUCCI等字樣及圖樣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000000002GUCCI髮夾187件000000003GUCCI項鍊3件000000004GUCCI手環5件000000005GUCCI耳環43件000000006GUCCI髮圈70件0000000000000000000000007YSL髮夾25件YSL等字樣及圖樣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000000008TB(burberry)髮夾13件TB等字樣及圖樣英國商布拜里公司000000009LV髮箍12件LV等字樣及圖樣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0000000010LV髮夾76件0000000011LV項鍊70件0000000012LV手環3件0000000013LV髮圈58件000000000000000014BVLGARI項鍊22件BVLGARI等字樣及圖樣義大利商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15CHANEL手環9件CHANEL等字樣及圖樣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16CHANEL項鍊102件0000000017CHANEL髮圈257件0000000018CHANEL髮夾206件0000000019CHANEL髮箍38件0000000020CHANEL耳環516對(含警員購證1對)0000000021CHANEL化妝品8件22CHANEL胸針18件23PeppaPig手環10件PeppaPig等字樣及圖樣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0000000024PeppaPig項鍊21件25MK手鍊1件MICHAELKORS等字樣及圖樣瑞士商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0000000026MK手錶1件0000000027MK項鍊5件28Hermes手環9件Hermes等字樣及圖樣埃爾梅斯國際公司0000000029Hermes項鍊28件0000000030Hermes耳環70對31Hermes髮圈20件32DIOR項鍊16件DIOR等字樣及圖樣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33DIOR髮夾21件0000000034DIOR髮圈10件0000000035DIOR耳環1對36DIOR化妝品10件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5045號被告林詩怡女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區○○○路00號3樓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詩怡明知附表所示之商標與圖案,是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商標審定號如附表所示),並指定使用於附表所示之商品,現仍在專用期間內,未經附表所示之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在相同或相類似商品中,使用與上述商標圖案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圖案,亦不得基於販賣意圖而陳列印有上述商標圖案、實際上卻非附表所示之公司所生產或授權生產之商品。但林詩怡於民國109年3月起,自中華民國大陸地區買入印有上開商標圖案之附表所示仿冒商品後,明知這個印有上述商標圖案之仿冒商品,非附表所示之公司生產或授權他人生產之商品,乃仿冒商品,竟仍意圖販賣附表所示仿冒商品,於109年9月23日前某時,在其位在新北市○○區○○○路00號3樓之居所內,以電腦設備登入臉書「WOW飾品服務批發商VIP」,開設直播經營拍賣,以新臺幣(下同)100至300元不等之價格,公開陳列附表所示仿冒商品及販賣訊息,供不特定網友上網瀏覽選購。嗣經員警上網購買送鑑後確認為仿冒品,旋於109年9月23日前往上開地點與新北市○○區○○街000號8樓持票搜索,扣得附表所示之物。
二、案經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埃爾梅斯國際公司、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告訴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林詩怡於警詢及偵查中坦認不諱,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表、鑑定報告、網路截圖、購買交易紀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佐,被告犯嫌洵可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明知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意圖販賣而陳列罪嫌。扣案物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檢察官姜長志附表:
編號扣案仿冒商品扣案數量仿冒商標商標權人商標審定號1GUCCI髮箍19件GUCCI及圖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000000002GUCCI髮夾187件000000003GUCCI項鍊3件000000004GUCCI手環5件000000005GUCCI耳環43件000000006GUCCI髮圈70件000000007YSL髮夾25件YSL之圖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000000008TB(burberry)髮夾13件TB英國商布拜里公司000000009LV髮箍12件LV及圖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0000000010LV髮夾76件11LV項鍊70件12LV手環3件13LV髮圈58件14BVLGARI項鍊22件BVLGARI義大利商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15CHANEL手環9件CHANEL之雙C圖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16CHANEL項鍊102件0000000017CHANEL髮圈257件0000000018CHANEL髮夾206件0000000019CHANEL髮箍38件0000000020CHANEL耳環516對0000000021CHANEL化妝品8件0000000022CHANEL胸針18件0000000023PeppaPig手環10件PeppaPig之圖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0000000024PeppaPig項鍊21件25MK手鍊1件MICHAELKORS瑞士商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0000000026MK手錶1件27MK項鍊5件28Hermes手環9件Hermes埃爾梅斯國際公司0000000029Hermes項鍊28件30Hermes耳環70對31Hermes髮圈20件32DIOR項鍊16件DIOR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33DIOR髮夾21件34DIOR髮圈10件35DIOR化妝品10件0000000036DIOR耳環1對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