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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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375租約繼承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53號
上訴人戊○○
甲○○丙○○丁○○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確認375租約繼承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7年9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系爭租約原承租人 王陳淑美 (即被繼承人)於96年7月29日死亡,該租約之租期至97年12月31日止,地租約定為每年新台幣(下同)14,4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故依同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