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478號原告新竹建經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顯聰 即銀海企業社等發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3566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0,6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6,74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5,74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