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375租約繼承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438號上訴人甲○○上訴人丙○○上訴人丁○○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戊○○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世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375租約繼承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3月1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金龍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水濱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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