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32號原告台灣格雷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621,2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5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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