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480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據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