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柒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萬捌仟肆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
計算,延滯第二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延滯第三個月以新臺
幣肆佰伍拾元計算,第四個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第五個月以
新臺幣柒佰伍拾元計算,第六個月以新臺幣玖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心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林碧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