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5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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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5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敬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藍馨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依據聲請狀所記載之內容本件債務人是分別向東星旅社有限公司借款新臺幣5,000元,向東星大飯店借款新臺幣20,000元,故債權人應分別更正為東星旅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彥 ,及東星大飯店。
三、本件請提出東星大飯店之商業登記資料,並陳報是獨資商號亦或是合夥,如是合夥,並應陳報法定代理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