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25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上訴人即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甲○○指定辯護人扶助律師 吳玲華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3月30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4年12月3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3月2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3月30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蔡聰明法官莊謙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麗珠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