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4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4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429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指定辯護人法律扶助律師 邵良正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廿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4年12月28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3月2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蔡聰明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大鵬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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