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45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45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455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少承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09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少承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王少承前因重利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8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98年2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且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純質淨重達20公克之第三級毒品,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02年7月17日凌晨1時許,在高雄市○○區○○○路「假期釣蝦場」內,以新臺幣1萬元之代價,向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哈囉」之成年男子購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5包及愷他命1瓶(驗前淨重共計
27.900公克,驗前純質淨重共計21.276公克,驗後淨重共計
27.769公克),而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嗣於102年7月18日21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街○○○號前,因行跡可疑為警攔查,王少承於員警尚未發覺其有上開持有毒品之犯行前,主動從褲子右前口袋內取出其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5包及愷他命1瓶為警查扣,並向員警坦認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犯行,自首而接受裁判,始悉全情。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所依憑之證據:㈠被告王少承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及扣案物品照片3張。
㈢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2年8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2486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罪。又被告有如前述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足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再者,被告於本案持有第三級毒品罪犯罪被發覺前,主動交出扣案之愷他命5包及愷他命1瓶予員警查扣,此有被告警詢筆錄、上開扣押筆錄各1份存卷可佐,足見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並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既有前述刑之加重、減輕事由,應依法先加後減之。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非法持有毒品,且持有毒品之數量非微,固屬不該,惟念被告所持有毒品原係為供己施用,業據被告供陳在卷,尚未直接危及他人,且持有毒品期間甚短,又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於警詢自述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境貧寒之經濟暨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體5包及1瓶,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重量分別如附表所示),有前揭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佐,乃屬違禁物至明,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僅規定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之,而同條項後段之規定「沒入銷燬之」,乃屬行政罰之性質,僅能由查獲機關以行政處分之「沒入銷燬」程序處理,要不得由法院諭知「沒收銷燬」之刑事處分,故上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自無由法院諭知沒入銷燬,亦不得依同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然而,上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既均屬違禁物,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即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均宣告沒收(至送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之),而包裝袋及瓶罐部分,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依上開規定沒收之。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孫沅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書記官賴易詮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驗前淨重│驗前純質淨重│驗後淨重│├──┼────────┼───┼─────┼───────┼──────┤│1│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12.626公克│9.721公克│12.598公克│││(含包裝袋壹只)│││││├──┼────────┼───┼─────┼───────┼──────┤│2│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3.663公克│2.830公克│3.642公克│││(含包裝袋壹只)│││││├──┼────────┼───┼─────┼───────┼──────┤│3│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3.549公克│2.559公克│3.529公克│││(含包裝袋壹只)│││││├──┼────────┼───┼─────┼───────┼──────┤│4│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3.233公克│2.708公克│3.213公克│││(含包裝袋壹只)│││││├──┼────────┼───┼─────┼───────┼──────┤│5│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3.079公克│2.402公克│3.059公克│││(含包裝袋壹只)│││││├──┼────────┼───┼─────┼───────┼──────┤│6│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瓶│1.750公克│1.056公克│1.728公克│││(含瓶罐壹只)│││││├──┼────────┼───┼─────┼───────┼──────┤│共計│第三級毒品愷他│伍包及│27.900公克│21.276公克│27.769公克│││命(含包裝袋伍│壹瓶││││││只及瓶罐壹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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