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5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建富選任辯護人賴建豪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5107、269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建富自民國壹佰零陸年壹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建富因涉犯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依卷內證人即被害人之證述與其他相關物證,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及同法第27
7條第1項之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為殺人未遂犯行後,有多日未返回住居所,而係經員警拘提到案,且為本件殺人未遂犯行之前一日甫犯傷害犯行,顯見被告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顯有於短時間內反覆犯傷害罪之虞,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5年10月4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並聽取辯護人之意見,認被告本次所為傷害及殺人未遂犯行僅相隔一日,且均對他人造成身體法益之侵害,顯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又被告前有固定之住居所,然於犯本件殺人未遂犯行後,即未返回住居所處,而遭員警於另處拘提到案,是本件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性。本院審酌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嗣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且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予以羈押處分應屬適當、必要,並合乎比例原則。從而,本院認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1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廣于霙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玫玲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