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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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24號聲明人即受刑人 馬建均 上列聲明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及免予執行事件,不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㈠聲明人因①105年執更助卯字第217號、②105年執卯字第4336號、③104年執緝卯字第1054號案件,符合數罪併罰規定,聲請檢察官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卻經檢察官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10月14日士檢清執卯105執聲他1133字第35014號函以:聲請定刑乙事,經查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云云駁回;又㈡聲明人既已因10
5年執更助卯字第217案件執行14年1月,自可免予執行10
5年執卯字第3598號案件所處拘役70日,惟聲請人聲請檢察官免予執行,卻遭檢察官以同署105年10月14日士檢清執卯
105執聲他1133字第35015號函以:台端聲請免予執行乙事,經查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云云駁回。伊認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9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1月,已因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而當然失效,檢察官不得以該裁定所含其中1罪之判決確定日為103年1月14日為其他各罪之判決確定日,而謂上開案件不符數罪併罰之規定,因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不當,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㈠部分:㈠按刑法第50條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
之。」,同法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是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應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而第50條之併合處罰,則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與前罪應執行之刑併予執行,不得適用刑法第51條所列各款,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惟在該日期之後之數罪,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依前述法則處理,然無論如何,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無許任憑己意,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37號判決意旨、101年度台抗字第470號裁定意旨參照)。故刑法第50條所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之「裁判確定」,係以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之確定日期為依據,核先敘明。
㈡經查:
⒈本件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於103年2月27日以102年度訴字第183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20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各3罪、3年7月各6罪、7年1月各9罪、5年1月1罪、7年2月1罪,合併20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3年6月17日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083號判決駁回上訴,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103年11月6日以103年度台上字第389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詳如附表編號2至21所示);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2年12月20日以102年度簡字第7460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於103年1月14日確定(詳如附表編號1所示);上開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49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1月確定,經檢察官以105年執更助字第217號案件執行(即聲明異議意旨①所示案件);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3年12月31日以103年度審簡字第13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4年2月3日確定,嗣經檢察官以104年執緝字第1054號案件接續執行(即聲明異議意旨③所示案件,詳附表編號22所示);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5年6月30日以105年度審訴字第
3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05年8月2日確定,嗣經檢察官以105年執字第4336號案件接續執行(即聲明異議意旨②所示案件,詳附表編號24所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上開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493號裁定,係將附表編號1至21所示案件合併定執行刑,與附表其餘各編號所示案件接續執行,未有因再與後案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而當然失效之情形,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6月6日士檢清執卯104執緝1054字第6264號函覆上開案件之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2至34頁),聲明人此部分所指,顯有誤會。
⒉聲明異議意旨㈠所指①案件(即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罪
,最先確定之判決即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係在10
3年1月14日,而聲明人另所犯聲明異議意旨㈠所指②③案件(即附表編號22、24所示)之罪,犯罪日期均係在上開判決最先確定日期之後,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數罪併罰要件自有未合,執行檢察官因而未准許聲明人就上開①②③案件合併定應執行之請求,並無不合。聲明人聲明異議以上開③案件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103年9月20日,係在①案之其中103年度台上字第3896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1月6日前,亦符合數罪併罰要旨,應以103年11月6日為基準,請求定其應執行刑云云,顯屬其個人誤解。再者,聲明人因犯前揭附表編號1至21所示各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49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4年1月,揆諸前揭判決意旨,亦不容聲明人擅自決定合併定刑之數罪,聲明異議所指,並不足採。
三、聲明異議意旨㈡之部分:㈠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是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應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而第50條之併合處罰,則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與前罪應執行之刑併予執行,不得適用刑法第51條所列各款,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32年非字第6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同法第51條第9款所定之:「依第5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係指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經分別宣告有期徒刑及拘役時,而合於同法第50條併合處罰之規定,且所定之執行刑有3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拘役時,始有不執行拘役之可言。如係各別犯罪,應接續執行而無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如裁判確定後再犯罪),縱所執行之刑期已超過3年有期徒刑,且有拘役,仍無刑法第51條第9款規定之適用。
㈡經查:
⒈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5年5月
20日以105年度審簡字第39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拘役70日(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判處拘役30日、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判處拘役50日,上開2罪合併定應執行拘役70日),於105年
6月21日確定,嗣經檢察官以105年執字第3598號案件接續執行(詳附表編號23所示),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上開案件核閱無訛。
⒉然而前揭聲明異議意旨①所示(即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
罪,最先確定之判決即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係在
103年1月14日,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㈡所指案件(103年度審簡字第1342號案件,即附表編號23所示)之犯罪日期係在104年12月4日至15日,係在上開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月14日之後,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數罪併罰要件未合,自無從前揭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亦無從依刑法第51條第
9款但書而不執行103年度審簡字第1342號所判處應執行拘役70日,聲明異議意旨所指,自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核無不當,本件聲明人上述聲明異議事由,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以佳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17查獲│102年4月13日│102年4月28日│││日前1個多月間之│││││某日至102年7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7100號│第18623、18768、│第18623、18768、││││22064號│22064號│├───┬────┼──────────┼──────────┼──────────┤││法院│新北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簡字第7460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83│103年度上訴字第1083││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2年12月20日│103年6月17日│103年6月17日│├───┼────┼──────────┼──────────┼──────────┤││法院│新北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簡字第7460號│103年度台上字第3896│103年度上訴字第3896│││││號│號││判決├────┼──────────┼──────────┼──────────┤││判決│103年1月14日│103年11月6日│103年11月6日│││確定日期││││├───┴────┼──────────┴──────────┴──────────┤││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49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備註│1月確定。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5年執更助字第217號案件執│││行中。│└────────┴────────────────────────────────┘┌────────┬──────────┬──────────┬──────────┐│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2年5月30日│102年4月25日│102年5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8623、18768、│第18623、18768、│第18623、18768、│││22064號│22064號│22064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83│103年度上訴字第1083│103年度上訴字第1083││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3年6月17日│103年6月17日│103年6月17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台上第3896號│103年度台上第3896號│103年度台上第3896號││││││││判決├────┼──────────┼──────────┼──────────┤││判決│103年11月6日│103年11月6日│103年11月6日│││確定日期││││├───┴────┼──────────┴──────────┴──────────┤││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49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備註│1月確定。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5年執更助字第217號案件執│││行中。│└────────┴────────────────────────────────┘┌────────┬──────────┬──────────┬──────────┐│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1日│102年7月3日│102年7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8623、18768、│第18623、18768、│第18623、18768、│││22064號│22064號│22064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83│103年度上訴字第1083│103年度上訴字第1083││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3年6月17日│103年6月17日│103年6月17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3896│103年度台上字第3896│103年度台上字第3896││││號│號│號││判決├────┼──────────┼──────────┼──────────┤││判決│103年11月6日│103年11月6日│103年11月6日│││確定日期││││├───┴────┼──────────┴──────────┴──────────┤││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49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備註│1月確定。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5年執更助字第217號案件執│││行中。│└────────┴────────────────────────────────┘┌────────┬──────────┬──────────┬──────────┐│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5年1月│有期徒刑7年1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13日│102年4月27日│102年5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8623、18768、│第18623、18768、│第18623、18768、│││22064號│22064號│22064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83│103年度上訴字第1083│103年度上訴字第1083││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3年6月17日│103年6月17日│103年6月17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3896│103年度台上字第3896│103年度台上字第3896││││號│號│號││判決├────┼──────────┼──────────┼──────────┤││判決│103年11月6日│103年11月6日│103年11月6日│││確定日期││││├───┴────┼──────────┴──────────┴──────────┤││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49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備註│1月確定。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5年執更助字第217號案件執│││行中。│└────────┴────────────────────────────────┘┌────────┬──────────┬──────────┬──────────┐│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月│有期徒刑7年1月│有期徒刑7年1月│├────────┼──────────┼──────────┼──────────┤│犯罪日期│102年5月28日│102年4月24日│102年6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8623、18768、│第18623、18768、│第18623、18768、│││22064號│22064號│22064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83│103年度上訴字第1083│103年度上訴字第3037││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3年6月17日│103年6月17日│103年6月17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3896│103年度台上字第3896│103年度台上字第3896││││號│號│號││判決├────┼──────────┼──────────┼──────────┤││判決│103年11月6日│103年11月6日│103年11月6日│││確定日期││││├───┴────┼──────────┴──────────┴──────────┤││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49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備註│1月確定。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5年執更助字第217號案件執│││行中。│└────────┴────────────────────────────────┘┌────────┬──────────┬──────────┬──────────┐│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月│有期徒刑7年1月│有期徒刑7年1月│├────────┼──────────┼──────────┼──────────┤│犯罪日期│102年5月31日│102年6月12日│102年6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8623、18768、│第18623、18768、│第18623、18768、│││22064號│22064號│22064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83│103年度上訴字第1083│103年度上訴字第1083││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3年6月17日│103年6月17日│103年6月17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3896│103年度台上字第3896│103年度台上字第3896││││號│號│號││判決├────┼──────────┼──────────┼──────────┤││判決│103年11月6日│103年11月6日│103年11月6日│││確定日期││││├───┴────┼──────────┴──────────┴──────────┤││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49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備註│1月確定。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5年執更助字第217號案件執│││行中。│└────────┴────────────────────────────────┘┌────────┬──────────┬──────────┬──────────┐│編號│19│20│2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月│有期徒刑7年1月│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102年6月20日│102年6月21日│102年6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8623、18768、│第18623、18768、│第18623、18768、│││22064號│22064號│22064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83│103年度上訴字第1083│103年度上訴字第1083││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3年6月17日│103年6月17日│103年6月17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3896│103年度台上字第3896│103年度台上字第3896││││號│號│號││判決├────┼──────────┼──────────┼──────────┤││判決│103年11月6日│103年11月6日│103年11月6日│││確定日期││││├───┴────┼──────────┴──────────┴──────────┤││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49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備註│1月確定。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5年執更助字第217號案件執│││行中。│└────────┴────────────────────────────────┘┌────────┬──────────┬──────────┬──────────┐│編號│22│23│2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拘役30日、50日、│有期徒刑6月││││合併定應執行拘役│││││70日││├────────┼──────────┼──────────┼──────────┤│犯罪日期│103年9月20日│103年12月4日至15日│104年12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3年度毒偵│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士林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477號│第413號│字第841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簡字第1342│105年度審簡字第390│105年度審訴字第368││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3年12月31日│105年5月20日│105年6月30日│├───┼────┼──────────┼──────────┼──────────┤││││││││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簡字第1342│105年度審簡字第390│105年度審訴字第368││││號│號│號││判決├────┼──────────┼──────────┼──────────┤││判決│104年2月3日│105年6月21日│105年8月2日│││確定日期││││├───┴────┼──────────┼──────────┼──────────┤││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察│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備註│察署以104年執緝字第│署以105年執字第3598│察署以105年執字第43│││1054號案件執行│號案件執行│36號案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