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9號債權人 張景福 債務人 高美惠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參佰萬元,及其中㈠壹佰萬元自民國102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貳佰萬元自民國102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分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有關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100萬元及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部分(釋明文件即票號CH364802、面額100萬元之本票),因依據債權人106年3月6日民事陳報狀之記載,債權人並非行使票據權利,從而,債權人請求按票據法所定利率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即無理由,應予駁回,而僅得准許按民法第203條所定利率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