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519號上訴人即被告弘音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琦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並未為上訴聲明,應認係就其不利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依此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叁拾伍萬叁仟肆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萬壹仟叁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