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459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共同選任辯護人廖志堯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98年5月11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內關於「審判長法官周瑞芬、法官楊曉惠、法官李慧瑜」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周瑞芬、法官陳思成、法官李慧瑜」。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2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關於法院組織欄內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陳思成法官李慧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