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21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 籐原 農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96年度訴字第2213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2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7年12月4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98年3月27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又上訴人於收受本件第一審判決後,曾於97年12月23日提起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12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因上訴人逾期並未補正,其上訴並非合法,已由本院於98年
2月17日予以駁回,有卷附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可憑,附此敘明。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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