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13號抗告人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曾安丞建築師事務所等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本院102年度聲字第313號裁定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