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66號原告 余崇榮 (即 余文媛 之繼承人)
余成就 (即余文媛之繼承人)
巷17號6樓 余循繡 (即余文媛之繼承人)
5弄8號5樓 余明珠 (即余文媛之繼承人)
6號3樓 余月華 (即余文媛之繼承人)
3樓 余承祐 (即余文媛之繼承人)
4弄1號被告 曾鎮坤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曾秀圓 、債務人即被告曾鎮坤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443號),惟被告曾鎮坤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伍仟叁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書記官馬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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