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上字第48號
上訴人 張震鳴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張少鶴 間分割遺產事件,對於民國114年2月18日本院113年度家上字第48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發回更為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上訴人第二審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48萬2,100元。
本件上訴人第三審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11萬9,352元。
上訴人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9,70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計算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同法第466條第4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又請求分割遺產之訴,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而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意旨,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亦即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定之,上訴利益亦應依此標準計算,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272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經查:
㈠被上訴人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原法院)起訴請求分割遺產,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經原法院認定如附表一所示,其中附表一編號19、20即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0000建號建物即門牌同區○○○路○段00號房地(下稱○○○路房地)於繼承開始時即109年9月6日價值為1,287萬9,000元(見大中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函文所附估價報告書),遺產總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44萬6,299元【計算式:3,682,498+300,000+46,802+200,000+10,626+1,206,908+58,618+300,000+300,000+3,308,405+94,101+5,000+46,920+224+35+78+7,084+12,879,000=22,446,299(附表一編號18無資料)】。則上訴第二審之上訴利益應以2,244萬6,299元按上訴人應繼分1/3核算為748萬2,100元(計算式:22,446,299×1/3=7,482,100,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1萬2,726元(上訴人已於113年1月10日、114年2月27日繳納7萬3,968元、3萬8,758元)。
㈡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後,經本院認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如附表二所示,其中附表二編號18即○○○路房地於法院囑託鑑定時即112年7月11日價值為1,887萬5,000元(見大中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函文所附估價報告書),揆諸前揭裁判意旨,上訴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應依起訴時之價額按應繼分之比例定之,則以○○○路房地接近起訴時日之價值,計算遺產範圍總價額爲1,835萬8,057元(計算式:編號1至17之6,598,553+編號18之12,879,000+編號19之294,000+編號20之3,460,498-編號21之4,873,994=18,358,057)。則上訴第三審之上訴利益應以1,835萬8,057元按上訴人應繼分1/3核算為611萬9,352元(計算式:18,358,057×1/3=6,119,352),第三審裁判費應徵9萬2,382元。上訴人繳納第三審裁判費12萬2,082元而有溢繳情形,爰依職權裁定將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2萬9,700元(計算式:122,082-92,382=29,700)返還予上訴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附表一】
編號
項 目
金額或數量
1
對被告張震鳴之公同共有債權
3,682,498元
2
新光人壽百齡終身壽險保險理賠金
300,000元
3
中華郵政台中○○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存款
46,802元
4
中華郵政台中○○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存款
200,000元
5
國泰世華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存款
10,626元
6
國泰世華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外幣活存
1,206,908元
7
土地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活儲存款
58,618元
8
土地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定期存款
300,000元
9
土地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定期存款
300,000元
10
臺中第二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存款
3,308,405元
11
臺中第二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存款
94,101元
12
臺中第二信用合作社股金
5,000元
13
合作金庫銀行○○○分行帳戶存款
46,920元
14
三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活儲存款
224元
15
三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活儲存款
35元
16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專戶
帳號00000000000
78元
17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股票
7,084元
18
台中第二信用合作社保險箱內之物品
19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109年9月6日價值為12,879,000元
20
臺中市○區○○段○號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號)(權利範圍全部)
【附表二】
編號
種類
遺產內容、金額
1
理賠金
新光人壽百齡壽險保險30萬元
2
存款
台中○○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4萬6,802元
3
存款
台中○○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20萬元
4
存款
國泰世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1萬0,626元
5
存款
國泰世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120萬6,908元
6
存款
土地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5萬8,618元
7
存款
土地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30萬元
8
存款
土地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30萬元
9
存款
臺中二信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330萬8,405元
10
存款
臺中二信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9萬4,101元
11
股金
臺中二信股金:5,000元
12
存款
合作金庫○○○分行帳戶:4萬6,920元
13
存款
三信商業帳號0000000000帳戶:224元
14
存款
三信商業帳號0000000000帳戶35元
15
股份
國泰金融控股公司帳號00000000000專戶:78元
16
股票
三信商銀帳戶股票:7,084元
17
保險箱
台中二信保險箱內物品(保證金450元、美金1,044元、黃金313.4克、珠寶一批,價值計:71萬3,752元)
18
不動產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0000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號房屋(囑託鑑定時價格為1,887萬5,000元)
19
張震鳴收取租金
張震鳴收取○○○路房地騎樓租金自109年9月至113年10月合計29萬4,000元(49月×6,000元=294,000元)
20
張震鳴提領款項
張震鳴提領附表二所示金錢409萬6,000元,扣除63萬5,502元之餘額爲346萬0,498元
21
債務
○○○對張震鳴之債務487萬3,9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