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一О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四二五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之判斷除補充被告曾於八十九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六月,緩刑四年確定,以及被告在裁判確定前自白,應依刑法第一百七
十二條規定減輕其刑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
七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陳清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