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補字第48號

原告 蕭淨方

被告 洪禎蔚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8,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書記官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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