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13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杏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杏慈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5日起施行。該條於修正前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參諸刑法總則編第七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被告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惟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受刑人是否有利,仍應依個別情狀區別之。故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
二、經查,受刑人廖杏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16、17至19所示之罪,並曾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761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673號判決各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1年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相關刑事判決書(本院101年度審訴字第2583、3033、3072、3448、3653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41號,101年度易字第1181號,102年度簡字第647號,102年度審易字第352、2043號、103年度簡字第673號判決,102年度聲字第4761號裁定)在卷可稽。茲經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上開各罪刑中,附表編號1至4、10、12、15、16所示之罪係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院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褘翎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編號1至16部分曾│(編號1至16部分曾│(編號1至16部分曾│││定應執行刑6年6月)│定應執行刑6年6月)│定應執行刑6年6月)│├────────┼─────────┼─────────┼─────────┤│犯罪日期│101年6月13日4時│101年6月19日14時│101年7月5日中午│││3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40分許及16時53分許│12時許│││72小時內之某時許│為警採尿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機關(自訴)│高雄地檢101年度毒│同左│同左││年度案號│偵字第3893號、第46│││││64號、第4680號、第│││││4437號、第5160號、│││││第5192號│││├───┬────┼─────────┼─────────┼─────────┤│最後│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25│同左│同左││││83號、第3033號、第││││││3072號、第3448號││││├────┼─────────┼─────────┼─────────┤││判決│101.12.14│101.12.14│101.12.14││事實審│日期││││├───┼────┼─────────┼─────────┼─────────┤│確定│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25│同左│同左││││83號、第3033號、第││││││3072號、第3448號││││├────┼─────────┼─────────┼─────────┤││判決確│101.12.14│101.12.14│101.12.14││判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同左│同左│││字第1171號(102年│││││執再第691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編號1至16部分曾│(編號1至16部分曾│(編號1至16部分曾│││定應執行刑6年6月)│定應執行刑6年6月)│定應執行刑6年6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19日18時│101年6月13日4時│101年6月19日14時│││許為警採尿回溯72小│3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40分許及16時53分許│││時內之某時許│96小時內之某時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機關(自訴)│高雄地檢101年度毒│同左│同左││年度案號│偵字第3893號、第46│││││64號、第4680號、第│││││4437號、第5160號、│││││第5192號│││├───┬────┼─────────┼─────────┼─────────┤│最後│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25│同左│同左││││83號、第3033號、第││││││3072號、第3448號││││├────┼─────────┼─────────┼─────────┤││判決│101.12.14│101.12.14│101.12.14││事實審│日期││││├───┼────┼─────────┼─────────┼─────────┤│確定│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25│同左│同左││││83號、第3033號、第││││││3072號、第3448號││││├────┼─────────┼─────────┼─────────┤││判決確│101.12.14│101.12.14│101.12.14││判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同左│同左│││字第1171號(102年│││││執再第691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編號1至16部分曾│(編號1至16部分曾│(編號1至16部分曾│││定應執行刑6年6月)│定應執行刑6年6月)│定應執行刑6年6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5日中午│101年7月18日5時│101年7月19日8時│││12時許│25分許為警採尿回溯│50分許││││72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機關(自訴)│高雄地檢101年度毒│同左│同左││年度案號│偵字第3893號、第46│││││64號、第4680號、第│││││4437號、第5160號、│││││第5192號│││├───┬────┼─────────┼─────────┼─────────┤│最後│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25│同左│同左││││83號、第3033號、第││││││3072號、第3448號││││├────┼─────────┼─────────┼─────────┤││判決│101.12.14│101.12.14│101.12.14││事實審│日期││││├───┼────┼─────────┼─────────┼─────────┤│確定│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25│同左│同左││││83號、第3033號、第││││││3072號、第3448號││││├────┼─────────┼─────────┼─────────┤││判決確│101.12.14│101.12.14│101.12.14││判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同左│同左│││字第1171號(102年│││││執再第691號)│││└────────┴─────────┴─────────┴─────────┘┌────────┬─────────┬─────────┬─────────┐│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編號1至16部分曾│(編號1至16部分曾│(編號1至16部分曾│││定應執行刑6年6月)│定應執行刑6年6月)│定應執行刑6年6月)│├────────┼─────────┼─────────┼─────────┤│犯罪日期│101年9月26日某時│101年9月27日2時│101年10月27日││││許││├────────┼─────────┼─────────┼─────────┤│偵查機關(自訴)│高雄地檢101年度毒│同左│高雄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5684號││字第29781號、第32│││││576號│├───┬────┼─────────┼─────────┼─────────┤│最後│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36│同左│102年度審易字第141││││53號││號││├────┼─────────┼─────────┼─────────┤││判決│102.01.17│102.01.17│102.02.04││事實審│日期││││├───┼────┼─────────┼─────────┼─────────┤│確定│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36│同左│102年度審易字第141││││53號││號││├────┼─────────┼─────────┼─────────┤││判決確│102.01.17│102.01.17│102.03.05││判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同左│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第9053號(102年││字第9054號(102年│││執第2946號停止執行││執第2801號停止執行│││)││)│└────────┴─────────┴─────────┴─────────┘┌────────┬────────┬────────┬────────┬────────┐│編號│13│14│15│16│├────────┼────────┼────────┼────────┼────────┤│罪名│贓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編號1至16部分│(編號1至16部分│(編號1至16部分│(編號1至16部分│││定應執行刑6年6月│定應執行刑6年6月│定應執行刑6年6月│定應執行刑6年6月│││)│)│)│)│││││││├────────┼────────┼────────┼────────┼────────┤│犯罪日期│101年6月15日至│101年11月8日21│101年9月27日│101年7月13日│││同年月19日間某時│時許│││├────────┼────────┼────────┼────────┼────────┤│偵查機關(自訴)│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7931號│毒偵字第149號│偵字第27442號、│偵字第5294號│││││102年度偵字第││││││299號││├───┬────┼────────┼────────┼────────┼────────┤│最後│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2年度簡字第│102年度審易字第│102年度審易字第││││1181號│647號│352號│2043號││├────┼────────┼────────┼────────┼────────┤││判決│102.01.11│102.02.18│102.08.16│102.09.23││事實審│日期│││││├───┼────┼────────┼────────┼────────┼────────┤│確定│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2年度簡字第│102年度審易字第│102年度審易字第││││1181號│647號│352號│2043號││├────┼────────┼────────┼────────┼────────┤││判決確│102.02.19│102.03.21│102.09.17│102.10.22││判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第9052號│執字第9055號│執字第12789號│執字第13493號│││(102年執字第31│(102年執字第39│││││15號停止執行)│52號停止執行)│││└────────┴────────┴────────┴────────┴────────┘┌────────┬────────┬────────┬────────┐│編號│17│18│1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編│有期徒刑5月(編│有期徒刑5月(編│││號17至19部分定應│號17至19部分定應│號17至19部分定應│││執行刑1年)│執行刑1年)│執行刑1年)│││││││││││├────────┼────────┼────────┼────────┤│犯罪日期│101年6月18日│101年8月29日│101年10月14日│││││││││││├────────┼────────┼────────┼────────┤│偵查機關(自訴)│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4575號│偵字第4575號│偵字第4575號│││││││││││├───┬────┼────────┼────────┼────────┤│最後│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3年度簡字第│103年度簡字第│103年度簡字第││││673號│673號│673號││├────┼────────┼────────┼────────┤││判決│103.02.25│103.02.25│103.02.25││事實審│日期││││├───┼────┼────────┼────────┼────────┤│確定│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3年度簡字第│103年度簡字第│103年度簡字第││││673號│673號│673號││├────┼────────┼────────┼────────┤││判決確│103.03.25│103.03.25│103.03.25││判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3年度│高雄地檢103年度│高雄地檢103年度│││執字第6143號│執字第6143號│執字第614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