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32號上訴人 施承緯 被上訴人菲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祺禾 訴訟代理人 黃皇元 被上訴人新焦點麗車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瑞蓮 訴訟代理人 藍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書記官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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