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840號聲明人 曾苔菁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曾振銘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曾振銘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曾苔菁現已遷出國外,應提出其親自簽名之聲請狀、拋棄繼承權書狀,並應經我國駐外辦事處認證,若欲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則需提出聲明人之授權書正本,並經我國駐外辦事處認證。
二、被繼承人曾振銘於民國103年1月23日死亡,迄今已逾聲明拋棄繼承之期限3個月,故請釋明聲明人係何時知悉此事實,並且提出證據釋明之。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