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小字第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0年度花小字第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昌達
被   告  曾興龍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花小字第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
年3月5日下午4時在本院簡易庭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黃慧中
  通 譯 梁律彣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401元,及其中26,262元自民
國(下同)94年4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
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黃慧中
法官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
「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書記官黃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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