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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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624號
聲 請 人 簡阿永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更生或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管
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5條第1項定有明
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規定甚明。上開規定,於更生或清算程序準用之,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於民國108年12月4日向本院聲請消費
者債務清理之前置調解,其戶籍址係設於「桃園市」,有戶
籍謄本1件附卷可稽,聲請人並自陳現居戶籍址。是依上開
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債務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