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醫簡字第8號
原 告 吳世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80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1,975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880元,尚應補
繳裁判費3,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