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小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小字第600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99年度桃小字第600號與被上訴人乙○○間損
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9年8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之上訴狀內亦
未載明上訴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1
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