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貳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五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壹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萬捌仟捌佰零叁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石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