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小字第14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小字第141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9月29日下午2時20分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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