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小字第1164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9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零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陸
仟貳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惟以約定利率過高,現無力清償
等語置辯。惟查本件約定利率未逾民法所定最高利率年息百分之
20之限制,且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
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參照),是被告
所辯不得作為拒絕清償之理由,其抗辯並不足採,足認本件原告
之請求係屬正當而有理由。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蕭欣怡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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