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1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752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蕭萬龍律師
張百欣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紀亙彥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五二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梁耀鑌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