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212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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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1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1246號聲請人優耐迪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相對人甲○○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簽發之本票,面額新臺幣貳佰萬元,到期日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
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甲○○已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九日死亡,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影本1紙附卷可稽,是相對人已無非訟事件之當事人能力,且非訟事件法並未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承受訴訟之規定,性質上無從命補正,故聲請人本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孫志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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