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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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391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丙○○○ 賴青鵬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子○○上訴人丁○○被上訴人壬○○(即 陳清水 之承受訴訟人)
己○○(即陳清水之承受訴訟人)辛○○(即陳清水之承受訴訟人)戊○○(即陳清水之承受訴訟人)庚○○(即陳清水之承受訴訟人)癸○○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文玲 律師
董子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8月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徐福晉法官詹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書記官周淑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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