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4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 律師
甘義平 律師 徐紹鐘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曾海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8月2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郭松濤法官陳雅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書記官葉國乾